住宅小区物业和业委会职责清单!官方明确!
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职责清单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主体 | 法律法规依据(摘要) |
1 | 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物业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提供维修养护管理服务,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七十六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 |||
2 | 物业承接查验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四)查验、交接记录;(五)与承接查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 |||
3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资料移交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六十七条,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 |||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自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下列交接事宜:(一)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二)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六)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有关资料,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八)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九)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 |||
4 | 专项服务分包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5 |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义务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 |||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
6 | 规范收费物业服务费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7 | 协助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8 | 协助做好小区内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 |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9 | 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义务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二)允许施工的时间;(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
10 | 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 物业服务企业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11 | 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 |||
12 | 规范填报企业信息 | 物业服务企业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归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填报。基础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省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 |||
13 | 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 |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14 | 按规定用途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15 | 保修期满后小区绿地日常养护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
16 | 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 |||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
17 | 配合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物业服务企业 |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六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提出,严格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 |||
18 | 建立健全党组织,积极参与“红色物业”创建 | 物业服务企业 | 《关于印发<“齐鲁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9号) |
《<关于创新推进“红色物业”服务机制助力精致城市建设的通知》(日建发〔2020〕7号) | |||
19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20 |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六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21 |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22 |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23 |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社会治安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24 | 接受居委会指导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四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25 |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退出手续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26 |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 |||
27 | 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28 | 调解业主纠纷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29 |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 |||
30 | 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六条,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 |||
31 | 公布物业管理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32 |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和议程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 |||
33 | 组织换届选举,移交印章、档案资料及财物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 |||
34 | 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共有部分收益账目 | 业主委员会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
35 |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义务 | 业主委员会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
36 | 协助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业主委员会 |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
37 | 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党组织 | 业主委员会 | 《关于印发<“齐鲁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9号) |
《<关于创新推进“红色物业”服务机制助力精致城市建设的通知》(日建发〔2020〕7号) | |||
38 |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 业主委员会 |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多次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在本住宅小区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督促改正。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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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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